问题 | 离婚房屋增值核算:请告诉我计算方法! |
释义 |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离婚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和计算方法。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离婚时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增值利益的归属问题。 法律分析 一、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1、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且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自然增值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按揭房增值利益归谁 1、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2、对于该问题,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 3、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4、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为房屋总价款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按揭房屋增值利益的归属问题,如果按揭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房屋产生的孳息归该方所有;如果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归双方共有。根据具体情况,离婚时配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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