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如何认定家暴实践中难把握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所研究员陈X认为,“目前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狭窄,不能涵盖家庭暴力的种种情况。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传统殴打型的热暴力,而且包括以精神折磨为主的冷暴力。在对家庭暴力一词的司法解释中,仅仅对普通家庭暴力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列举,而对家庭冷暴力归于‘其他手段’中,不够明确。并且根据上述规定,有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属于家庭暴力,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陈X坦言在对家暴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确存在法律空白“我国的民事法律只是规定了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对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不提起离婚诉讼,仅就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民事立法没有规定。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审判实践的资深民事法官,唐法官客观地评述着目前的现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官对制止家庭暴力做了一定努力,但保护范围非常狭窄。在离婚案件中,女方常常因为不堪忍受男方的家庭暴力而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或同时离家外出居住。在案件开庭前,一部分妇女会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法庭保护其庭审结束后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被侵犯。一些矛盾激化的离婚案件,男方往往纠集众多亲属在半路对离家外出的妇女进行拦截或殴打,为了保护妇女人身安全,民事法官在发现纠纷苗头或被提出请求后,一般会派人员护送离婚妇女到其指定的安全场所。但是民事法官所提供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仅限于审判场所和妇女离开法庭的路途之中,对妇女离婚期间的保护却无从涉及,因此妇女的人身安全仍然很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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