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1、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否则,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有无劳动能力等),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依职权调阅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