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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能要求查看公司的账目吗?
释义
    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账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隐名投资是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一、隐名投资人的股东权利保护
    1、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即隐名投资)的,其约定通常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出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对股东权益没有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或过半数的股东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通常还是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的。
    2、当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对股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对于股东权益确认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通常以出资人和出名股东是否签署有隐名投资协议或出资人是否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管理和股权行使,来具体判断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究竟谁应当享有股东权益:
    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之间,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或双方虽无约定,但一直由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权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则法院通常确认股东权益和股份收益给隐名投资人。
    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之间,双方如果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则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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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8: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