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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怎么判刑?
释义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判刑情况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国家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妨害有关公司、企业正常抱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导致有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运转产生困难,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严重后果。
    一定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应当立案追诉。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复杂多样,恐难列举穷尽而加的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影响工资发放、造成职工闹事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应包括前述所提到的诸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具体标准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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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