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深圳买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本人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则该住房不能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深圳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深圳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深圳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深圳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7、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下称《商转公贷款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8、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费用方面,公积金中心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贷款银行这边,是否要收取中介贷款费用或者违约费,要咨询贷款银行,看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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