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处罚是如何的 |
释义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处罚与立案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死亡、重伤或轻伤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可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处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和罚金。此罪名的设立与我国对教育的重视和社会舆论有关。 法律分析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处罚是如何的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必须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说,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否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顾名思义是为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罪名。我国历来重视教育,从学前班到博士后,家长和学生大都是倾尽全力去拼搏,所以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自然会受到大家的重视,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社会舆论,刑法专门规定此罪也是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所在。 结语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对于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立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导致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此外,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刑罚将更加严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也是根据造成的伤亡情况来确定的。在我国,教育一直被高度重视,因此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备受关注。该罪名的设立不仅有历史背景,也体现了社会对教育安全的重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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