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持有者如何应对不带孩子的情况? |
释义 | 如何处理抚养权问题及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对于拥有抚养权却无法实际照顾孩子的人,可以通过与孩子保持联系、良好沟通、寻找代理照顾或专业托儿服务等方式解决问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如果出现严重疾病、伤残、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等情形,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法律分析 一、如果拥有抚养权,但不愿意或无法实际带孩子,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尽量争取与孩子的探望时间,以便与孩子建立更多的联系。 2. 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情况,并更好地与他们沟通。 3. 如有条件,可以考虑寻找其他方式,如请家人或朋友代为照顾孩子,以便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去做自己的事情。 4. 如果无法再拖延,可以考虑寻找专业的托儿服务,以便将孩子交给专业人员照顾,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去专注于自己的事业或其他重要的事情。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的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因此,未得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行使探望权,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2、必要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便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一方享有,但是,如果出现法定条件,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不利,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因此,未取得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结语 对于拥有抚养权但无法实际带孩子的父母,可以通过与孩子保持探望时间、良好沟通和寻找其他照顾方式等措施来建立联系。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或母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抚养方有配合义务。父母应积极行使探望权,关心孩子的成长,为其创造良好环境。此外,必要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将支持那些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一方因疾病、虐待行为或子女意愿等情形,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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