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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立遗嘱必须有公证人吗
释义
    不需要。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五)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遗嘱在法律上分三类,其一是自书遗嘱,其二是代书遗嘱,其三是口头遗嘱。
    一般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在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证明才有效,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书立遗嘱的人自己书写并签署名称,因此打印后签署名字的遗嘱会被确认为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代书,并由遗嘱人签名并由代书人签名证明代书情况,由代书人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名证明才有效。
    一、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见证人资格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民法典》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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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