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父母和子女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正常办理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存在子女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本没有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对对方父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有机会能够获取到更多的遗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