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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量刑标准
释义
    1、盗窃构成犯罪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的处罚。
    具体如下:
    一、盗窃罪的量刑:
    (一)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二)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四、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盗窃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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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6: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