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一、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这两项规定对于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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