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后不一定可以在异地起诉,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对于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侵权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可以吗? 著作权侵权案件不一定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在著作权侵权等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