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 |
释义 | 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侵犯商业秘密,导致重大损失。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危害后果是重大损失。根据法律依据,犯罪行为导致损失在50万元以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在250万元以上,判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 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侵犯罪行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侵犯罪行涉及盗取、披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信息,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利益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商业秘密侵犯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法律责任可能包括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为了防范商业秘密侵犯罪行,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和披露,并定期进行内部安全审查和监测。此外,与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之间的保密合同也是重要的防范措施之一。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企业的有效防范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 商业秘密侵犯罪是一项严重侵害企业利益和竞争力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为了预防此类罪行,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签署保密协议等。同时,与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之间的保密合同也至关重要。通过法律规定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我们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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