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造假支票是什么罪 对于支票造假的行为一般是按照刑法规定中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的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因此对于造假支票,侵犯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包容的法益,因此是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经济诈骗的构成方式 经济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存款证明造假的后果 伪造定期存单,有可能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