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 |
释义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军工资质,是国家和军队为规范引导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立的一种规范的准入制度,也是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要求和门槛。从数量上,军工准入资质共有“四证”“一备案”,分别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简称“保密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简称“承制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简称“备案目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1.名录是军工保密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办法》和《标准》要求,经过法定审查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后,对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单位书面告知的法律文书。 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 3.本条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采购和合同招标订货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从规范和加强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的角度,对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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