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多可以达到15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