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拘留所对被拘留人的私人物品,按规定予以保管,在出所时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被拘留人的亲属会见时,经被拘留人同意可办理手续后由其亲属领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