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就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而言,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 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 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