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结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