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法定抵销需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债的法定抵销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 一、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 可以约定,不得行使抵消权。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三、约定以货物抵销对方欠款能否合法 约定以货物抵销对方的欠款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只要双方约定,就可以用标的物抵销欠款。法律鼓励双方协商抵销,以消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