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的相关规定是《民法典》中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有关内容,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规定内容如下: 1.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贷款办理注意什么 抵押贷款办理注意如下事项: 1.像商品房,或者商铺写字楼可以办理贷款。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处于拆迁状态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小产权房等均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2.抵押消费贷款的目前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申请的最高贷款额为房屋总价评估值的70%。除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外,借款人的资质好坏也会对申请贷款年限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