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方式》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式》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方式》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方式》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