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红字信息表删除就是作废吗 |
释义 | 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填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处理方式:未上传的可在开票系统中作废,已上传的需凭纸质表、情况说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法律分析 使用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如果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拓展延伸 红字信息表删除的法律效力如何确认? 红字信息表删除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实践来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红字信息表的删除并不意味着自动作废,而是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认。具体的确认方式可能包括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和审核程序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力确认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使用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对于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已上传成功的,则需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信息表的删除并非自动作废,法律效力的确认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判断,建议在操作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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