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侵害女生怎么处理 |
释义 | 老师侵害女生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受到老师性侵,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报警; 2、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取证; 3、被害人第一时间不要洗澡,保留身上的痕迹,保留案发时所穿着的衣物(含内外衣),供公安机关取证; 4、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而学校作为教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侵害女生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不是过失行为; 2、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即14周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罪是8种相对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妇女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但妇女不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实行犯或是间接正犯。例如帮实施强奸的人脱裤子、帮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强奸其他妇女,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3、主观要件:需是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4、侵犯对象:需为妇女,且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罪;针对不满14周岁的妇女,是奸淫幼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已满14岁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观要件上需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强奸行为。此处需要注意: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区分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认是非的能力,所以该情形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综上所述,学生被老师侵害,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而学校作为教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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