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费用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按照“填平规则”,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