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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退休人员加工资吗
释义
    2023年职工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实现19连涨。主要有三个信号已经释放。首先,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次养老基金收支有保障。根据人社部数据,2021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5793亿元,基金支出60197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整体上收大于支,参保人也还在持续增加。按照养老金调整尽力而为,量入为出的原则,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最后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表现情况也比较乐观,都处于增长状态。所以种种迹象表明,2023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概率还会继续调整。
    1、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2、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2、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按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确定月增加额。
    3、资金列支渠道。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
    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元确定月增加额。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分别补齐累计标准差额。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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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