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作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
释义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商标分为哪几类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按照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从显著性强到显著性弱,可以依次把商标分为创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和借用商标四类,具体如下: 1、创新性商标。创新性商标是为了某个特定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创造的商标,本身与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看商标并不能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不代表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性质。创新性商标在一开始并具有显著性,但是当它成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固定标志,能让消费者把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眼中该商标只代表该商品或服务,其他商品无法与之轻易产生联系。创新性商标是显著性最强的商标; 2、暗示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描述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存在一定的描述性话语,但是能够蕴含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这类商标的所有人将原本与商品或服务不具联系的寓意巧妙地赋予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很强的识别性和显著的特征; 3、描述性商标。描述性商标通过直接的方式对商品的某一特性进行描述,将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描述在商标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描述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以及用人名命名的商标。这类商标通过使用可以获得较强的识别性,取得显著特征; 4、借用商标。借用商标是将与商品或服务毫无关系的指代其他特定事物的词汇,当作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来使用,既没有暗示性商标的暗含隐喻,也没有描述性商标的密切联系,如果不是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很难将其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然而通过使用,这类标志还是可以具有识别性的,甚至很强的识别性。但由于这类商标所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财富”,缺乏独创性、显著特征较弱,因此无法阻止他人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产地标记和地理商标有哪些不同 产地标记和地理商标的不同: 1、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一种产品标志,以区别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它标示商品的质量是直接的;商标虽然也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其使用是间接的。 2、两者在永久性上有区别。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果不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3、两者适用的规则和标准不同。商标适用《商标法》,而地理标志适用原产地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4、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时,原产地标记在货物的通关入境、市场准入、国际名牌的名优效应、打破发达国家的设限、壁垒及调节国际贸易商务谈判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商品的生产者,属于有关地域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的所有生产者,是公共财产,不得转让。而商标则可以转让。 三、被起诉商标侵权,该怎么办 首先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次看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第三,确认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还可以提出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最后还可以使用撤三抗辩策略,《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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