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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带犯人指认现场表示什么
释义
    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会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目的就是固定、核实证据。指认现场说明案件事实已经认定了。
    刑事案件一般分四个阶段:受案立案阶段、侦查阶段、侦查终结阶段、案件结案。
    从立案开始就会初步定性,然后在侦查中根据调查的情况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检察院起诉时,这个定性就比较准确了,当然最终是什么性质得看法院了。综上所述,指认现场时一般是在侦查阶段,指认现场时案件已经初步定性。
    警察提审犯人指认现场的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四十九条,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这是一个可以有的程序,而并不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程序。
    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五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就可以拿着他的辨认笔录去定案移送检察机关了。
    指认现场是指侦查机关带犯罪嫌疑人到犯罪现场指认现场,并做指认现场笔录的程序。
    你是受害者,警察带你到受害现埸指认并拍照,是办案搜集证据的需要,以确保证据效力和无误,并进一步搞清受害过程的有关细节。
    警察带犯罪嫌疑人去案发现场是案件侦查工作一部分,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已被定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阶段或补充侦查阶段都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现场,说明案件已经定性为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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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0: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