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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未满十八岁女孩发生性行为
释义
    1、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是其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不算犯罪。
    2、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幼女,无论其是否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但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判断标准如下: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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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