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出现需要用手机取证的情况,一般来说扣押时间是30日左右,如果是行政案件,则手机扣押的最长时间是30日,涉及到重大案件情况下的,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延长手机取证的时间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都应当查封、扣押。而这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所以,该手机作为涉案的物品,不能继续使用,不可以再补办手机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