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参保人员提供)
 2、处方底方(急诊需要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3、外伤费用需要提供受伤原因经过,盖单位公章及急诊病例
 4、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
 5、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化验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转诊人员提供)
 7、急诊诊断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保险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10、报盘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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