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参保人员提供) 2、处方底方(急诊需要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3、外伤费用需要提供受伤原因经过,盖单位公章及急诊病例 4、原始机打收费票据(附有财政印章) 5、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化验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转诊人员提供) 7、急诊诊断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保险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10、报盘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