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可以重复抵押吗 |
释义 | 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一般不能重复质押,但外资企业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二次质押。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一、股权质权具有哪些效力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二、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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