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从事工作主要有: 1、勘察工作:勘察测量房屋所在地段的地质和地形;提供地质水文资料、地形图;提出对房屋结构基础设计的建议;提出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意见; 2、结构设计工作:确定房屋结构承受的荷载,并合理选用结构材料;正确选用结构体系和结构形式;解决好结构承载力、变形、稳定、抗倾覆等技术问题;解决好结构的连接构造和施工方法问题; 3、施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布置;确定施工技术方案和选用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购置、检验和使用;熟练技工和劳动力的组织;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4、项目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项目经理的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