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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台湾人离婚怎么办离婚手续?
释义
    你好,若有一方是台湾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选择诉讼离婚,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可以根据下列实际情形选择管辖法院。
    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的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被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文件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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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