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通过什么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释义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年审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3.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 4.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 5.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 6.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在年审中凡是没有达到原许可审批时的设定条件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为不合格,但可视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达到原设定条件者,复评为合格。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未开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视为年审不合格,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正确的服务机构标准 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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