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 |
释义 |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时间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二、私刻和伪造公章怎么区分 1、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三、刻假公章的后果有哪些 刻假公章的后果如下: 1、使用假公章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后果为刑事责任; 2、伪造公章可能伪造公章罪,不伪造仅使用可能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公章和使用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的,一般以伪造国家公文罪处理,伪造公章只是伪造公文的手段,伪造公章被伪造公文吸收。 刻假公章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变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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