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预售,只适用于城市商品房.并在预售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一、成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已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面图; 6、派出所地址证明; 7、商品房预售方案(含面积预测报告、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 8、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9、其他必要材料[如: (1)国土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及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证明; (2)涉外建设项目需提交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文件; (3)联建项目需联合申请并提供联建协议; (4)高层建筑需提交消防审核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