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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舱是否真的限制高消费
释义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人不能坐飞机经济舱。限制高消费令实施范畴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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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