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质灾害三查是指汛前全面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汛前排查主要内容一是对登记在册的所有地质灾害点受威胁的人口(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监测预警、防灾和监测人员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有变化的要重新核定调整;二是对稳定性差、危险程度高、威胁人员较多的重要地质灾害点组织专业技术调查;三是对登记在册的隐患点的稳定性和危险性加重的,以及发动群众自查发现的新的隐患点(包括临时居住工棚),要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查,并逐一落实监测等防治措施。汛中巡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值班、监测、巡查、速报、“两卡”发放等记录和台帐;监测、报警和通讯等设备运行情况;应急处置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的安全性、避险标识和警示标牌的齐全性以及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对辖区隐患点、监测报警、应急处置程序等熟悉掌握程度。汛后复查是指在经历一个汛期以来对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地质灾害点数量、威胁范围和对象等等)进行核对排查,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