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情人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算不算是性贿赂? |
释义 | 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可理解为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实践中,有请托人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自己办事,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可俗称为性贿赂,但按目前的刑法,尚不能界定为受贿罪。 但国家工作人员在色情场嫖宿或者接受其他性服务,由请托人埋单,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佣卖淫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在此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收取了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 此前司法实例已有多起。2007年,浙江省景宁县法院在审理温某受贿案时,就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这是该省首例受贿嫖资获刑案件。温某在被查处时提到:我没想到自己会因受贿被立案,我只想到过自己迟早会因嫖娼问题被纪检部门查处。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还有2014年,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结过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李伟明在任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期间,黄某某因有求于李伟明,为其支付在东莞嫖娼、住宿等费用共计10万元,该款被指控为受贿金额之一,这些案例也都是媒体公开报道过的。 而具体到本案,该两人确实是相互真心喜欢对方,不好只单纯地理解为赤裸裸的肉体交换。但尽管是情人关系,如果某乙为有求某甲的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财物,依然可能构成行贿。 一、受贿罪侵犯客体有哪些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