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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什么
释义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一、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
    一般来说,被担保物权消失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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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