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与选举区或县委委员、选举市党代表等四项选举投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