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危险源评估每几年进行一次 |
释义 | 重大危险源辨识每三年要进行一次评估。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 四、定义 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五、管理程序: 1、由安环部联系专业机构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危险源进行评估。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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