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干部是公务员吗 |
释义 | 消防员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当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而是属于具备特殊行政编制的公职人员。消防员指的是民间或者政府专门创建的救灾救人团体,平时职责主要在于消灭火灾以及提供各种救护服务。 消防员,政府或民间团体所成立的救灾救人团体成员。消防员的职责主要为消灭火灾及救护服务,同时也参与其他救援工作。消防员作为特殊的救护职业,需经过特殊的体能、技能及心理素质的训练,保证具备特殊的体能、技能及心理素质的要求。 消防员不仅具有强健身体,适用各种复杂、多变和危险的环境,而且要求消防员具有过硬的业务本领,精通消防业务理论和灭火技术、战术,同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遇到危险时情绪稳定,不慌、不惧,保持良好的观察、记忆、判断和思维能力。 职业责任 消防员职责主要有消灭火灾、抢救灾害、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等,同时也参与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内部勤务(接线、文书)等工作。 消防救援行为的法律性质 消防救援行为是指消防部队参加处置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灾害、事故时的救援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及优势,积极营救急需救助的人员,努力消除险情,控制灾害发展。 消防救援行为由于其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其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 消防救援行为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行政救助行为。所谓行政救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 什么是公务员? 中国公务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助在对象和内容上都具有特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上也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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