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巡回法庭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工作内容是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按照职责,巡回法庭还将受理一审案件,而最高法过去受理一审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巡回法庭是要尝试对一些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一审终结。 巡回法庭是可实施实行的 1、继续保留原有法庭设施,作为巡回审判场所。 2、在巡回地点设置立案、统计、登记等辅助工作人员,负责与法院和当事人的通讯联络。地方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可以协助从事类似工作。 3、在法院设置案件、人员调度机构,负责制订、落实巡回审判计划、方案。 4、巡回审判法官人员不固定,需要时临时编组,行政负责人员由资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审判方面的特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巡回法官协商、投票解决。司法行政事务由院行政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