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是否可被视为直接证据? |
释义 |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的条件及其效力认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证言可作为直接证据。证人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评价或传闻。法院会综合考虑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等因素,并分析证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光线、距离、环境等客观因素也会考虑。只有全面分析、认真研究证言及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效力。 法律分析 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吗 1、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证人证言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1)、证人知道案件的情况,证人依法出庭作证的,其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六条。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1、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2、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结语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人民法院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来判断其可信度。证人知道案件情况且依法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需查明证人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并综合考虑证人的主观因素(如文化水平、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和客观因素(如环境条件),并结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证言的真实性和效力大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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