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为什么没有上诉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按照起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是指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在内的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其他公安司法机关不依法立案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受害方,受害方可以案件的一审裁判独立提起上诉。公诉案件:一审裁判宣布后,受害方是不能提起上诉的,只能向作为国家公诉代表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上诉。这种立法主要是体现了我们的立法理念,即严重刑事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方的权利,更侵害了国家(也即统治阶层)所极力维护的有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危害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此,必须由统治者的代表出面要求惩处犯罪行为人,国家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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