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物抵债是诺成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以债务人的他种给付来相应抵销原债务项下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债务消灭,债务人依据以物抵债合同负有一个新的给付义务。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权人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合同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因原债务并未清偿,债权人亦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 依据实践性合同的定义,当事人虽然在当时以真实性意思表示达成了义务抵债的约定,但因未实际履行,所以并不立即成立、生效。也就是说,虽然已经实际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但由于未履行所有权转移手续,双方均可随意反悔。如果反悔后,债权人仍需以原债权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 以物抵债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结合本律师查阅的判例、资料,我赞成以物抵债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但因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合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及时有效清偿,因此,以物抵债合同是否直接替代原债务,需要依据合同约定。也就是说,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以新债务替代原债务的,为了保障债权债务的有效清偿,一般应认定双方以约定方式另行增加了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 以物抵债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若债务人按照以物抵债合同约定履行后,原债权债务随之消灭。 若债务人未按照以物抵债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若债权人依据以物抵债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时,除双方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外,一般亦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