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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才符合低收入家庭
释义
    认定低收入人口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低保对象
    依照《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
    依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张家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张政民〔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1.5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低保标准,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车辆: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者有1辆价值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以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其中,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医疗机构治疗后按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医疗费用支出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基本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单位补充医疗报销等已经核报过的医疗费用,以及享受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的补助费用等。因本人违法违规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是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是指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其他困难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4类救助范围,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车辆: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者有一辆价值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家庭金融资产累计30万元以上;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本市规定的重病重残病种对象,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其本人及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按照以上条件认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居民在申请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待遇以及一次性临时救助待遇时(以下统称“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是否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主要核查家庭收入并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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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8:42:48